標題:

在警察局做過筆錄.會留下記錄嗎?

發問:

我之前的男朋友.犯案被抓.因為他在做案時.所使用的手機號碼.是登記在我得名下.導至警察動手抓人時.也持搜索票找上我.(他在犯案期間.有來找過我.那時已被警察跟監了.所以警察認為我也涉案) 我被帶去警察局.有做了筆錄.(我朋友否認我知情.)檢察官也在復訊過後就讓我走了.也無起訴 因為我的工作跟金錢有關.公司查的到我在警察局的資料嗎? 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一些文件.如無信用不良.無案底等文件 也有簽.授權給公司去查證的文件 這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.被朋友牽連.我知道.只要無判決卻定.就無案底 可是那些在警察局的筆錄.對我以後會有影響 (我朋友犯的是刑事案件) 煩請各位幫我解答,謝謝

最佳解答:

只要妳沒有被列為「被告」的身分,就不會有前科紀錄,一般會被通知去警局作筆錄,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分,有的只是證人的身分,在警局階段是沒有被告的,所以在警局的記錄是不會列入前科紀錄的。 另依妳所述,妳經過檢察官偵訊後就讓妳離開,如果後來連不起訴處分都沒有的話,那就保證妳不會有任何的前科紀錄的。如果妳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話,就表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,妳曾經被列為「被告」的身分,只是調查之後,認為妳犯罪嫌疑不足,而為不起訴處分,如果這樣的話,妳的前科記錄還是會有不起訴處分的紀錄,但是這並不算是妳所謂的案底。 一般所謂的案底是指曾經獲有罪之判決確定才算,如果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的話,是會留下記錄,但這並沒有妳所謂案底的問題。 以上供妳參考,希望對妳有所幫助。

其他解答:

做筆錄 是作業上的留下紀錄 並非代表說有案底 哪是一般人的錯誤觀念 哪只是配合警方 並非 如此留下案底DF6FCCC182CA72B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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